乐清养老补助来了!谁能领?领多少?快看看…

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将《乐清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9月29日至10月14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乐清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反馈方式:书面、网页留言或电话
联系电话:61880250,
联系人:倪孟晓
联系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A213
电子邮箱:28192456@qq.com
乐清市民政局
2025年9月28日
原稿如下:
乐清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3〕36 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市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来源
市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补助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
(二)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全市养老机构认知障碍专区床位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困难老人入住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主要用于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岗位津贴、市本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人才培训等。
(四)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三章 资金补助内容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 周岁及以上),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 周岁及以上)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
2.养老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60 周岁及以上),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以上补贴同时享受条件及互斥条件详见《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
3.高龄津贴。
乐清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补助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乡镇街道通过程序确定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乡镇街道购买服务资金经审核后予以拨付。高龄津贴无需申请,按月通过“利民一键达”系统发放到老年人银行账号。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经市民政局同意增建的分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50%每家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现有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改造提升的,按建设投入给予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补助。
2.新建或改扩建投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建设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助。
(二)补助方式
建设完工后由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组织实地查看后拨付补助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装修、设施添置等项目支出。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星级评定结果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分别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8万元和12万元运营补助。分中心按主中心的50%给予补助。
2.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星级评定结果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分别给予每家每年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行补助。二星级及以下的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标准按照每年综合保险保费标准直接统一投保支付,不再发放。
(二)补助方式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向市民政局提出评定申请,由市民政局根据星级评定结果发放相对应的运营补助。运营补贴专项用于设施维护、水电支出、设施添置、活动开展支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等支出。
第八条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市生活的且未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1.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2.重点优抚对象;
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政府对保障对象开展适老化改造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对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本市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按实际投入给予每户不低于6000元的改造补助,每年按20%左右的比例确定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投入给予不高于10000元的补助。
(二)补助方式
各乡镇街道将适老化改造对象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统一组织适老化改造。
第九条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由运营方投入改建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的,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5000元,最高不超过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创建审定金额的50%予以补助,医养结合、托养等经民政部门备案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享受同样补助政策。纳入省民生实事试点项目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按照省定的建设标准给予补助。
(二)补助方式
养老机构根据需要向市民政局提出建设要求和方案,市民政局审核后予以实施,项目完工后,市民政局组织进行实地查看,符合的按标准发放补助。
第十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依法登记的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按照收住老年人数量给予运营补助。对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四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三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
(二)补助方式
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及时在浙里康养系统更新入住老年人信息,市民政局于每月最后一天导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数据作为当月运营补助发放依据,运营补助按照季度发放给养老机构账户。
第十一条 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乐清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自愿入住依法登记备案且机构等级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按人员类别及能力情况根据《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乐民办〔2024〕80号)相关要求,按月发放爱心积分,积分可用于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护理费用。已享受中央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补助方式
补助以民政局批准且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次月起享受补助,如离院的于次月停止享受补助。
养老机构应按一人一册建立档案,同时建立本单位入住老年补助清册,上报乡镇街道核实。市民政局每季与乡镇街道核实一次人员情况,补助资金按月结算。
第十二条 医养结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建设补助。
2.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选派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巡诊活动,年巡诊次数在48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机构年平均入住老年人数量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5万元(50人以下)、3万元(50~100人)、4.5万元(100人以上)巡诊补助。
(二)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医养结合合作协议及年度巡诊记录,经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三方核实、市民政局审核后按年向医疗卫生机构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责任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取得养老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需进行年度养老服务设施综合保险投保。根据其综合保险保费金额由省级财政和市本级财政分别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市民政局统一投保,其自负三分之一保费从每年运营补助经费中扣除。
(二)补助方式
市民政局根据统一投保的保险公司反馈的参保信息,由乡镇街道核实后统一下拨省、市两级补助。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入职奖补。毕业三年内且2020年12月21日以后入职本市养老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护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工作的人员。按照入职人员的学历确定奖补标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
2.岗位津贴。在乐清市养老机构工作满一年,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根据实际在岗情况,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二)补助方式
1.养老服务人才补助应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提供资料,经“浙里康养”平台审核、公示后,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奖补:第三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
2.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由所在养老机构汇总后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按“浙里康养”平台审核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市民卡、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清册)、养老护理证书等证明材料,市民政局审核后按季度发放。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安排制定年度计划。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本办法由乐清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民办〔2020〕161号)和《乐清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建设的实施意见》(乐政办发〔2022〕2号)涉及的资金补助内容同时废止。
▍往期内容